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5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
方正儒 律師被告致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
顏維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3萬2,427.24元,折合新台幣5,570萬6,198元(以臺灣銀行95年7月6日即期美金32.155換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萬3,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