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丙○○
辛○○○丁○○癸○○戊○○庚○○己○○甲○○壬○○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萬7,335元,惟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赴現場勘驗並囑託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測量製作複丈成果圖,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共計123.55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0萬6,122元(計算式:123.55平方公尺x系爭493-1地號土地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98,795元=12,206,122元,元以下4捨
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448元,原告僅繳納1萬7,33
5元,尚欠10萬2,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