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上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訴字第16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清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58號,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