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0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8號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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