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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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97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4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被告甲○○無罪,認事用法,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認被告確有竊盜犯行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原判決已就檢察官上訴書所指各項,詳細說明其理由,並一一指駁,原判決既無不當,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