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1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S
32歲民(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何朝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SUSAISEBASTIN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SUSAISEBASTIN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5日執行羈押,至97年3月4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