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85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黃渙文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