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03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
10弄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6年度拍字第150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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