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簡字第13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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