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4號聲請人甲○○
丙○○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0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甲○○、丁○○住所「江西省萬安縣羅塘鄉港村9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江西省萬安縣羅塘鄉港村9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