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49元(計算式:37.97平方公尺×1,700元=64,5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秀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