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
4日本院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小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被上訴人與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巔峰公司)係一共同體,當時係由誠泰商行人員出面游說其辦理貸款,再代向巔峰公司購買契約,其是被詐騙的;復僅指稱原審對向其施詐者亦未傳訊查證,實有偏頗之嫌云云,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蔡碧蓉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成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