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更二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4號原告裕琦農產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群雄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台財訴字第09100634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5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