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五)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二人共同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延長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蘇恒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