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田平安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丁○○、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丁○○、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共同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八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第二次延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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