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勞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勞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振
法官鄭月霞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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