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曹選任辯護人游文華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即 曹一峰 )、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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