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順和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順和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参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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