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叁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戶政規費新臺幣40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0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03月26日
書記官郭友香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戶政規費│20元│卷內僅有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張)│├────────┼────────┼─────────────┤│公示送達刊報費│300元││├────────┼────────┼─────────────┤│合計│10,230元││├────────┼────────┼─────────────┤│相對人應負擔金額│10,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