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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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范豐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馨仁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不服本
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105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4,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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