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3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鋼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山 間因105年度屏簡字第395號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6
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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