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3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鋼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山 間因105年度屏簡字第395號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6
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