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238號
原 告 丁逸松
被 告 林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238號
原 告 丁逸松
被 告 林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