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238號
原   告  丁逸松
被   告  林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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