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陳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