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陳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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