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易湘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原告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所及以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名義所出具之起訴狀及委
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院職權查詢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原告起訴時之法
定代理人並非起訴狀所列之陳棠,原告未依上揭規定,以現
任法定代理人之名義起訴,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原告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所及以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名義所出具之起訴狀
及委任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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