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秉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61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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