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江芳駿
游漢彬
張美雲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馬煜凱 、 唐翊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等起訴未合法定程式,爰命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等之訴訟
。
㈠本件原告江芳駿、游漢彬、張美雲等起訴均未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等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
欄所記載,各自所受之損害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5,619
元、23,629元、1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各應徵收1,000元,原告三人合計應繳3,000元。
㈡原告等應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且下列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
2份。
1.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
2.說明本件請求被告馬煜凱、唐翊勝間應負之責任係共同給付
或連帶關係,如於共同給付,被告馬煜凱、唐翊勝間之內部
關係上對於本件原告等請求金額之負擔比例各為何。
3.提出原告等各自受損車輛其行車執照影本。
4.起訴狀後附維修單,請將工資與零件分別列計,併提出統一
發票或收據影本等各1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