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郭佳蓉
郭桂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 律師
被 告 弼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桂華新臺幣柒萬柒仟零玖拾柒元,給付原告郭
佳蓉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陸元至原告郭桂華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參仟貳佰捌拾貳元至原告郭佳蓉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
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定有明文。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
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
,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亦有明定。由前
揭條文可知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採強
制、法定清算原則,且於清算程序終結時公司法人格始歸於
消滅;又經登記之公司,因解散而應進行清算,且清算程序
應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規定辦理,故有限公司未經選任清算
人時,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經查,被告於民國104年
9月18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
00000號函為解散登記,且本院迄未受理被告清算事件,李
麗川為被告唯一股東兼董事等情,有被告公司登記卷、本院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
被告之唯一股東李麗川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三、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佳蓉新臺幣
(下同)47,000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桂華75,800元
。嗣於本件審理中變更請求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桂
華77,097元,給付原告郭佳蓉41,82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應提撥3,815元至原告郭桂華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應提撥3,314元至原告郭佳蓉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原告郭桂華、郭佳蓉分別自103年10月14日、同
年103年10月27日起受雇於被告,並均於104年1月21日因
被告未依法給付薪資、加班費,亦未依法為原告提繳勞工退
休金為由終止上開勞動契約。兩造約定第一次發薪時係按件
計酬,至第二次發薪之薪資即採月薪制,每月薪資19,800元
及全勤獎金1,000元,若有請假則不可支領全勤獎金,每天
扣除休息時間工作8小時,工作內容為加工生產,工作地點
在被告公司,薪資於每月20日發放。惟原告郭桂華、 郭佳容
自103年10月14日至11月19日分別領取薪資8,556元、10,1
00元,同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之期間分別僅領取3,293元
、3,327元,而同年12月20日至1月19日、1月20日與1月
21日兩日等,原告二人均未領取薪資,又縱使兩造約定第一
次發薪係按件計酬,被告應給付之薪資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是若原告二人之薪資均以每月基本工資即19,273元計算,
原告郭桂華、郭佳蓉尚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第21
條第1項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51,109元、41
,821元(計算式分別詳附表一、附表二)。又原告郭桂華於
前揭任職期間之加班時數如附表三所示,卻皆未據被告給付
加班費,而應得依同法第2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規
定向被告請求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加班費25,988元。共計原
告郭桂華、郭佳蓉得分別向被告請求給付共計77,097元、41
,821元,又被告並未替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是原告郭桂華
、 郭桂榮 應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各應
提撥元至原告郭桂華、郭佳蓉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計算式分
別詳附表五、附表六),爰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桂華77,097元,原告郭佳
蓉41,82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撥3,815元至原
告郭桂華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三)被告應提撥3,314
元至原告郭佳蓉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以書狀及先前言詞辯論
期日中陳述如下:原告二人與被告係簽訂承攬契約而非僱傭
契約,且約定報酬係按件計酬,因此無從請求被告給付積欠
之薪資與加班費,被告亦不負有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義
務。且原告均係自願離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原告郭桂華、郭佳蓉分別自103年10月14日、同年103年10
月27日起,均至104年1月21日止於被告公司任職等情,有
兩造間之契約書、原告之打卡紀錄在卷可稽(見卷第12頁至
第13頁、第25頁至第29頁),被告亦以書狀陳稱原告郭桂華
、郭佳蓉分別於上開時間開始任職,於104年1月22日離職
等語(見卷第22頁),自堪認屬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間之契約關係勞動契約法律關係
1.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稱承攬者,則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及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
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
報酬之契約。是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
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
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
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
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
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
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再者,雖僱傭與承攬同屬於供給勞務之
契約,惟前者係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即除供給勞務外,
並無其他目的;後者則係以發生結果(工作之完成)為目的
,供給勞務不過為其手段而已,此為二者區別之所在;又凡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並獲致工資者,即屬「勞工」,為勞動
基準法第2條所適用之對象。而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
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
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
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
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
,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
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
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
,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是勞動契約
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動契約
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
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自應屬勞動契約,有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第13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有
無具備從屬關係,須以提供勞務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
以及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
等為中心,再參酌勞務提供有無代替性,報酬對勞動本身是
否具對價性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此,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簽訂
之系爭契約雖以「承攬契約」為名,惟原告與被告間實質法
律關係為何,仍須審酌契約內容以決定,尚不可逕因契約名
稱有「承攬」字樣,即遽認兩造間為承攬關係。
2.查原告所提出兩造間之契約書雖名為承攬契約書,惟審諸該
契約書之內容,工作地點已限定在被告公司,工作時間並明
文約定原則為每日9時30分至18時30分,此外則需配合被告
之生產業務所需,而工作所需之工具與材料則由被告提供等
情,此有卷附之兩造間契約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9
頁)可稽,顯示原告須於固定之時間與地點提供勞務,且須
配合被告之業務調整工作時間,而有時間、場所之拘束性;
而工作所需之工具材料由被告提供乙節,亦與承攬契約主要
係由承攬人自備材料及工具之特性亦明顯不同。復審以原告
之薪資明細中,包含「遲到、早退、未打卡」、「懲處」、
「請假」等項目,原告郭桂華之103年12月份薪資明細請假
欄亦載有「病假4.5小時」等情,亦有原告103年11月至12
月之薪資名細可參(見卷第31頁、第33頁),此外原告每日
均需固定打卡上下班,此有原告提出之打卡紀錄可證(見卷
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以上皆足證原告與被告之組織內負
有接受懲戒制裁之義務,且須每日打卡,亦不允許不假未到
,顯見原告在人格上及經濟上需要服從而從屬雇主即被告公
司之指揮。因此揆諸前揭說明,兩造間之契約確屬勞動契約
,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被告辯以兩造間僅有承攬之法律
關係云云,顯非可採。
(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
1.按勞基法第1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
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
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是以勞基法之規定,
係為保障勞工權益,由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就勞資雙方所定
之勞動條件,明文訂定最低標準,避免資方假借其經濟上之
強勢,壓榨勞工之權益,藉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故雇主與
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且此
項規定為強制規定,而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者,無效,民
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
低於基本工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1條第
1項、第2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末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
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
,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末按103年7月1日起,勞工每月基本工資為
19,273元,行政院勞委會102年10月3日勞動2字第000000
0000號函可資參照。
2.查原告郭桂華、郭佳容自104年10月14日起至11月19日止分
別領取薪資8,556元、10,100元,同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之期間分別僅領取3,293元、3,327元,而同年12月20日至1
月19日、1月20日與1月21日兩日等,原告二人均未領取薪
資乙節,除有原告2人之薪資單在卷可參(見卷第31頁、第
33頁),被告亦當庭自承僅給付薪資到12月,1月份薪資還
沒給等語(見卷第41頁),而可認為真實。被告雖辯以兩造
間契約約定報酬係按件計酬云云,惟依原告提出之前揭打卡
記錄顯示,原告每日之工作時間均在8小時以上,則依前揭
說明,縱使兩造間契約約定係按件計酬,被告每月應付原告
之薪資亦不得低於上開基本薪資,是原告主張以每月19,273
元計算原告之月薪,應屬可採,被告所辯顯屬無據。是原告
郭桂華、郭佳蓉應得依上開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
資51,109元、41,821元。
(三)原告郭桂華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25,988元
1.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
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以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和平紀
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
日)。四、 孔子 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六先總統 蔣公 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
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
二日)。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
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六、中
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七、農曆除夕。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勞
基法第37條、第39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2.本件兩造間之契約既有勞基法適用,而被告僅依按件計酬之
方式給付原告上開薪資,且給付金額尚未達法定基本薪資等
情,亦如前述,且被告除以兩造間係承攬契約云云為抗辯外
,並未對其未給付原告郭桂華加班費乙節爭執,自堪認原告
郭桂華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而原告郭桂華主
張其於任職期間加班時數如附表三所示,此有原告郭桂華之
打卡紀錄在卷可參(見卷第13頁),則原告郭桂華自得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加班費共計25,988元。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1.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
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以上;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
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
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
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7條、第
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
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
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雇主倘未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
專戶,即造成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短少
,致使勞工之財產減少,足認已使勞工受有損害,勞工自可
請求雇主將應提繳而未提繳之金額提繳至勞工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以填補其損害。
2.本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此有卷附
原告之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稽(見卷第9頁至第
10頁),堪認原告得依附表五、附表六所示請求被告分別提
撥3,766元、3,282元至原告郭桂華、郭佳蓉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
3項、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
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桂
華77,097元,原告郭佳蓉41,82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請求被告應分別提撥3,815元、3,314元至原告
郭桂華、郭佳蓉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其餘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加以其敗訴部分僅為其訴之聲明第2項中之53元與
訴之聲明第3項中之32元,本院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彭志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威志
附表一、原告郭桂華已領取及應領取之薪資
┌───────┬────────┬───────┬──────┐
│時間│原告已領薪資│原告應領薪資│差額│
├───────┼────────┼───────┼──────┤
│104年10月14日│8,556元│(19,273元│14,572元│
│至11月19日││/30天*6天)││
│││+19,273元=23,││
│││128元││
├───────┼────────┼───────┼──────┤
│11月20日至12月│3,293元│19,273元│15,980元│
│19日││││
├───────┼────────┼───────┼──────┤
│12月20日至1月│0│19,273元│19,273元│
│19日││││
├───────┼────────┼───────┼──────┤
│1月20日至1月21│0│(19,273元│1,284元│
│日││/30天*2天)=1││
│││,284元││
├───────┼────────┼───────┼──────┤
│合計│││51,109元│
└───────┴────────┴───────┴──────┘
附表二、原告郭佳蓉已領取及應領取之薪資
┌───────┬────────┬───────┬──────┐
│時間│原告已領薪資│原告應領薪資│差額│
├───────┼────────┼───────┼──────┤
│104年10月27日│10,100元│(19,273元│5,318元│
│至11月19日││/30天*24天)││
│││=15,418元││
├───────┼────────┼───────┼──────┤
│11月20日至12月│3,327元│19,273元│15,946元│
│19日││││
├───────┼────────┼───────┼──────┤
│12月20日至1月│0│19,273元│19,273元│
│19日││││
├───────┼────────┼───────┼──────┤
│1月20日至1月21│0│(19,273元│1,284元│
│日││/30天*2天)=1││
│││,284元││
├───────┼────────┼───────┼──────┤
│合計│││41,821元│
└───────┴────────┴───────┴──────┘
附表三:原告郭桂華加班時數
┌─┬───┬────┬─────────┬─────┬────┬─────┬────┬─────┐
│編│工作月│加班日期│上班時間│加班時數│備註│延長工時在│再延長工│假日加班時│
│號│份││(09:30~18:30)│││2小時以內│時之時數│數│
│││││││之時數│││
├─┼───┼────┼─────────┼─────┼────┼─────┼────┼─────┤
│1│103年│10月14日│09:23~21:46│3小時││2小時│1小時││
││10月├────┼─────────┼─────┼────┼─────┼────┼─────┤
│││10月15日│09:21~20:44│2小時││2小時│││
││├────┼─────────┼─────┼────┼─────┼────┼─────┤
│││10月16日│11:34~21:22│1小時│中午未休│1小時│││
││├────┼─────────┼─────┼────┼─────┼────┼─────┤
│││10月17日│09:21~21:44│3小時││2小時│1小時││
││├────┼─────────┼─────┼────┼─────┼────┼─────┤
│││10月18日│09:14~19:19│5.5小時│假日加班│││5.5小時│
││├────┼─────────┼─────┼────┼─────┼────┼─────┤
│││10月20日│09:13~22:19│3.5小時││2小時│1.5小時││
││├────┼─────────┼─────┼────┼─────┼────┼─────┤
│││10月22日│09:06~23:30│5小時││2小時│3小時││
││├────┼─────────┼─────┼────┼─────┼────┼─────┤
│││10月23日│09:08~21:56│3小時││2小時│1小時││
││├────┼─────────┼─────┼────┼─────┼────┼─────┤
│││10月24日│08:52~21:29│2.5小時││2小時│0.5小時││
││├────┼─────────┼─────┼────┼─────┼────┼─────┤
│││10月25日│11:40~20:02│8小時│假日加班│││8小時│
││││││中午未休││││
││├────┼─────────┼─────┼────┼─────┼────┼─────┤
│││10月27日│09:13~21:53│3小時││2小時│1小時││
││├────┼─────────┼─────┼────┼─────┼────┼─────┤
│││10月28日│09:18~22:03│3.5小時││2小時│1.5小時││
││├────┼─────────┼─────┼────┼─────┼────┼─────┤
│││10月29日│08:48~22:34│4小時││2小時│2小時││
││├────┼─────────┼─────┼────┼─────┼────┼─────┤
│││10月31日│09:21~18:32│8小時│假日加班│││8小時│
├─┼───┼────┼─────────┼─────┼────┼─────┼────┼─────┤
│2│103年│11月1日│09:21~18:37│4小時│假日加班│││4小時│
││11月├────┼─────────┼─────┼────┼─────┼────┼─────┤
│││11月3日│09:16~21:56│3小時││2小時│1小時││
││├────┼─────────┼─────┼────┼─────┼────┼─────┤
│││11月4日│09:02~22:11│3.5小時││2小時│1.5小時││
││├────┼─────────┼─────┼────┼─────┼────┼─────┤
│││11月5日│09:19~22:14│3.5小時││2小時│1.5小時││
││├────┼─────────┼─────┼────┼─────┼────┼─────┤
│││11月6日│09:09~21:49│3小時││2小時│1小時││
││├────┼─────────┼─────┼────┼─────┼────┼─────┤
│││11月7日│09:14~20:15│1.5小時││1.5小時│││
││├────┼─────────┼─────┼────┼─────┼────┼─────┤
│││11月8日│09:08~19:56│9小時│假日加班│││9小時│
││├────┼─────────┼─────┼────┼─────┼────┼─────┤
│││11月10日│09:17~23:01│4.5小時││2小時│2.5小時││
││├────┼─────────┼─────┼────┼─────┼────┼─────┤
│││11月12日│10:23~18:30│8小時│假日加班│││8小時│
││││││中午未休││││
││├────┼─────────┼─────┼────┼─────┼────┼─────┤
│││11月13日│08:58~22:44│4小時││2小時│2小時││
││├────┼─────────┼─────┼────┼─────┼────┼─────┤
│││11月14日│09:07~19:58│1小時││1小時│││
││├────┼─────────┼─────┼────┼─────┼────┼─────┤
│││11月15日│09:15~18:37│4小時│假日加班│││4小時│
││├────┼─────────┼─────┼────┼─────┼────┼─────┤
│││11月17日│09:20~21:55│3小時││2小時│1小時││
││├────┼─────────┼─────┼────┼─────┼────┼─────┤
│││11月19日│09:25~19:41│1小時││1小時│││
││├────┼─────────┼─────┼────┼─────┼────┼─────┤
│││11月21日│09:19~19:58│1小時││1小時│││
││├────┼─────────┼─────┼────┼─────┼────┼─────┤
│││11月22日│09:25~18:48│8小時│假日加班│││8小時│
││├────┼─────────┼─────┼────┼─────┼────┼─────┤
│││11月24日│09:22~21:24│2.5小時││2小時│0.5小時││
││├────┼─────────┼─────┼────┼─────┼────┼─────┤
│││11月25日│09:20~19:03│0.5小時││0.5小時│││
││├────┼─────────┼─────┼────┼─────┼────┼─────┤
│││11月26日│09:28~20:58│2小時││2小時│││
││├────┼─────────┼─────┼────┼─────┼────┼─────┤
│││11月27日│09:19~21:24│2.5小時││2小時│0.5小時││
││├────┼─────────┼─────┼────┼─────┼────┼─────┤
│││11月28日│09:24~21:22│2.5小時││2小時│0.5小時││
├─┼───┼────┼─────────┼─────┼────┼─────┼────┼─────┤
│3│103年│12月2日│11:14~21:12│1.5小時│中午未休│1.5小時│││
││12月├────┼─────────┼─────┼────┼─────┼────┼─────┤
│││12月4日│09:18~21:16│2.5小時││2小時│0.5小時││
││├────┼─────────┼─────┼────┼─────┼────┼─────┤
│││12月5日│09:21~19:13│0.5小時││0.5小時│││
││├────┼─────────┼─────┼────┼─────┼────┼─────┤
│││12月6日│09:20~21:11│10.5小時│假日加班│││10.5小時│
││├────┼─────────┼─────┼────┼─────┼────┼─────┤
│││12月8日│09:22~20:59│2小時││2小時│││
││├────┼─────────┼─────┼────┼─────┼────┼─────┤
│││12月9日│09:20~22:11│3.5小時││2小時│1.5小時││
││├────┼─────────┼─────┼────┼─────┼────┼─────┤
│││12月10日│08:50~22:22│3.5小時││2小時│1.5小時││
││├────┼─────────┼─────┼────┼─────┼────┼─────┤
│││12月11日│09:23~23:15│4.5小時││2小時│2.5小時││
││├────┼─────────┼─────┼────┼─────┼────┼─────┤
│││12月12日│09:21~19:09│0.5小時││0.5小時│││
││├────┼─────────┼─────┼────┼─────┼────┼─────┤
│││12月13日│09:25~18:40│4小時│假日加班│││4小時│
││├────┼─────────┼─────┼────┼─────┼────┼─────┤
│││12月15日│09:23~19:07│0.5小時││0.5小時│││
││├────┼─────────┼─────┼────┼─────┼────┼─────┤
│││12月17日│09:20~21:49│3小時││2小時│1小時││
││├────┼─────────┼─────┼────┼─────┼────┼─────┤
│││12月18日│09:22~21:16│2.5小時││2小時│0.5小時││
││├────┼─────────┼─────┼────┼─────┼────┼─────┤
│││12月19日│09:24~20:37│2小時││2小時│││
││├────┼─────────┼─────┼────┼─────┼────┼─────┤
│││12月20日│08:17~21:46│12小時│假日加班│││12小時│
││├────┼─────────┼─────┼────┼─────┼────┼─────┤
│││12月23日│09:26~21:11│2.5小時││2小時│0.5小時││
││├────┼─────────┼─────┼────┼─────┼────┼─────┤
│││12月24日│09:18~19:34│1小時││1小時│││
││├────┼─────────┼─────┼────┼─────┼────┼─────┤
│││12月25日│09:21~19:00│8.5小時│假日加班│││8.5小時│
││├────┼─────────┼─────┼────┼─────┼────┼─────┤
│││12月26日│09:19~21:32│3小時││2小時│1小時││
││├────┼─────────┼─────┼────┼─────┼────┼─────┤
│││12月31日│09:15~19:44│1小時││1小時│││
├─┼───┼────┼─────────┼─────┼────┼─────┼────┼─────┤
│4│104年│1月1日│09:20~17:15│6.5小時│假日加班│││6.5小時│
││1月├────┼─────────┼─────┼────┼─────┼────┼─────┤
│││1月7日│12:17~21:54│1小時│中午未休│1小時│││
││├────┼─────────┼─────┼────┼─────┼────┼─────┤
│││1月9日│09:19~23:15│4.5小時││2小時│2.5小時││
││├────┼─────────┼─────┼────┼─────┼────┼─────┤
│││1月10日│09:16~23:05│8.5小時│假日加班│││8.5小時│
││├────┼─────────┼─────┼────┼─────┼────┼─────┤
│││1月11日│09:30~23:51│13小時│假日加班│││13小時│
││├────┼─────────┼─────┼────┼─────┼────┼─────┤
│││1月12日│09:20~21:48│3小時││2小時│1小時││
││├────┼─────────┼─────┼────┼─────┼────┼─────┤
│││1月13日│09:18~22:40│4小時││2小時│2小時││
││├────┼─────────┼─────┼────┼─────┼────┼─────┤
│││1月14日│09:18~21:32│3小時││2小時│1小時││
││├────┼─────────┼─────┼────┼─────┼────┼─────┤
│││1月15日│09:23~23:29│4.5小時││2小時│2.5小時││
││├────┼─────────┼─────┼────┼─────┼────┼─────┤
│││1月16日│09:20~23:12│4.5小時││2小時│2.5小時││
││├────┼─────────┼─────┼────┼─────┼────┼─────┤
│││1月17日│09:19~18:57│8小時│假日加班│││8小時│
││├────┼─────────┼─────┼────┼─────┼────┼─────┤
│││1月19日│09:22~22:30│4小時││2小時│2小時││
││├────┼─────────┼─────┼────┼─────┼────┼─────┤
│││1月20日│09:30~21:17│2.5小時││2小時│0.5小時││
├─┴───┴────┴─────────┼─────┼────┼─────┼────┼─────┤
│合計│263小時││90小時│47.5小時│125.5小時│
└────────────────────┴─────┴────┴─────┴────┴─────┘
附表四: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桂華之加班費
┌────────────────────────────────────────────┐
│加班費每小時新臺幣80元(計算式:19273÷240=80.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元)│
││
├──────┬──────┬────────┬──────┬──────┬───────┤
│假日加班時數│金額│延長工時在2小時│金額│再延長工時之│金額│
││(新臺幣)│以內之時數(1.33│(新臺幣)│時數(1.66倍│(新臺幣)│
│││倍的時數)││的時數)││
├──────┼──────┼────────┼──────┼──────┼───────┤
│125.5小時│125.5×80=│90小時│90×107=│47.5小時│47.5×133=│
││10,040││9,630││6,318│
├──────┴──────┴────────┴──────┴──────┴───────┤
│總計:10,040+9,630+6,318=25,988元│
││
└────────────────────────────────────────────┘
附表五:被告應提撥退休金3,766元至原告郭桂華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
│日期(民國)│原告郭桂華│應提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勞│
││每月工資(│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6%│
││僅請求基本│,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工資19273│(新臺幣)│
││元)││
├────────┼─────┼─────────────┤
│103年10月14日至│19,273元│19273÷31×18×6%=671│
│103年10月31日止│││
├────────┼─────┼─────────────┤
│103年11月│19,273元│19273×6%=1156│
├────────┼─────┼─────────────┤
│103年12月│19,273元│19273×6%=1156│
├────────┼─────┼─────────────┤
│104年1月1日至│19,273元│19273÷31×21×6%=783│
│104年1月21日止│││
├────────┴─────┼─────────────┤
│總計│3766元│
└──────────────┴─────────────┘
附表六:被告應提撥退休金3,282元至郭佳蓉之個人專戶
┌────────┬─────┬─────────────┐
│日期(民國)│原告郭佳蓉│應提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勞│
││每月工資(│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6%│
││僅請求基本│,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工資19273│(新臺幣)│
││元)││
├────────┼─────┼─────────────┤
│103年10月27日至│19,273元│19273÷31×5×6%=187│
│103年10月31日止│││
├────────┼─────┼─────────────┤
│103年11月│19,273元│19273×6%=1156│
├────────┼─────┼─────────────┤
│103年12月│19,273元│19273×6%=1156│
├────────┼─────┼─────────────┤
│104年1月1日至│19,273元│19273÷31×21×6%=783│
│104年1月21日止│││
├────────┴─────┼─────────────┤
│總計│32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