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林文揚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OO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原告起訴雖已自行繳納新臺幣5510元,惟未釋明及提出任何計算式,本院無從判斷)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依前項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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