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安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安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李安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如附表編號1、4、9所示之刑,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就如附表編號2、5至8、10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17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13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8、9、10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10號裁定及如附表編號8、9、10所示之判決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8月、5年6月、6月確定,有各該裁定及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7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9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2、8、9、10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8月、5年6月、6月),加計如附表編號3至7之有期徒刑部分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1年9月),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受刑人李安棋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6日111年8月6日、111年8月6日前某日至111年8月7日111年12月6日至同年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60、3475號、111年度偵字第455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61、22824、28261、31111、34336號,112年度偵字第38505號(併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168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2日112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18日112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679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680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6日112年6月27日112年4月20日15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67、128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8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86號112年度簡字第1934號112年度簡字第1478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9日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86號112年度簡字第1934號112年度簡字第14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5日113年1月30日113年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14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5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07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12年6月15日(共2次)112年4月底至同年5月8日、112年5月7日112年5月14日(共2次)、112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70號、112年度偵字第550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40號、112年度偵字第43203號112年度偵字第30215、361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91號113年度簡字第42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48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13日113年3月19日113年5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91號113年度簡字第42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9日113年4月16日113年6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66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166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542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犯罪日期111年8月8日、111年12月26日13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12年2月22日11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4、1027、15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95號判決日期113年6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9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6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7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66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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