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等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公業 詹娘棟 法定代理人 詹錦麟 被告 賴玟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萬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3500㎡×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10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32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系爭151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