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24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華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所為不動產買賣是否真實有疑,請求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並代位相對人黃秀華請求塗銷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主張之法律關係,性質上屬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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