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好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省觀
光農園發展協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70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7,3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