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好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省觀
  光農園發展協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70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7,3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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