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白玉珠
代 理 人 石秋玲 律師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灣幸福家庭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翁俊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慰問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
扶助法第62條亦有載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慰問金事件
,聲請人因經濟拮据而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獲全部扶助在案,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慰問金事件(本院103年
度中簡字第577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全
部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
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
無聲請人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