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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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郝婉喬
代 理 人 張智翔 律師
相 對 人 鍾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
扶助法第62條亦有載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認定符合無資力標準而獲
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
法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即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82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審查表、臺中市北區公所低收入戶
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復查無聲請人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