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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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慶豐
訴訟代理人 廖呈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金社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