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達
被 告 陳炯琿
陳姿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0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達
被 告 陳炯琿
陳姿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0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