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79號
原   告  林宏儒
被   告  徐央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0日上午9時38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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