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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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五)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六一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住彰化選任辯護人汪紹銘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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