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甲○○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一││苗│9│臺│4││臺│4││號│││期年││栗│6│中│上3││中│上3││執9│││徒四│6│地│偵4│高│6│12│高│6│12│4││盜│刑月││檢│2│分│易2││分│易2││1│││││署││院│││院│││││││││││││││││├──┼──┼────┼─┼─────┼─┼───┼────┼─┼───┼────┼──┤│贓│有五││苗│9│苗│││苗│││號│││期月││栗│8│栗│3││栗│3││執1│││徒│6月│地│偵1│地│易8│2│地│易8│3│0││物│刑│間│檢│1│院│3││院│3││4│││││署││││││││││││││││││││││├──┼──┼────┼─┼─────┼─┼───┼────┼─┼───┼────┼──┤│槍│有新││苗││臺│││臺│││號│││期台││栗││中│上9││中│上9││執7│││徒幣│8│地││高│訴6│79│高│6│7│1││砲│刑三││檢││分│8││分│訴8││4│││三萬││署││院│││院│││1│││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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