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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