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七│││彰││││││││用品│期月││毒5│化│9│││││0││二│徒│82│偵0│地│易5│3│同│上│3│執7││級│刑││緝6│院│1│││││丁2││││││││││││1│├──┼──┼────┼─────┼─┼───┼────┼─┼───┼────┼────┤│持毒│有七│││台││││││││有品│期月││0│中│上│││││8││一│徒│3│偵4│高│6│4│同│上│4│執3││級│刑││0│分│易2│││││丁7│││││2│院││││││1│└──┴──┴────┴─────┴─┴───┴────┴─┴───┴────┴────┘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