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О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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