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林玉婷
林玉容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被告 何瑞駿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一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公告土地現值39,000元×原告2人應有部分1/2=1,462,500元);聲明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臺中市○○區○○路段2054建號之最近房屋稅籍核定之房屋價值乘以原告2人應有部分核定之,上開聲明一及聲明二之訴訟標的價額總合,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坐落臺中市○○區○○路段2054建號之最近房屋稅籍證明書到院,並按前述核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