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9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9866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