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387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874號
原   告 晴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之1
原   告 甲○○○
共   同 乙○○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
日,到期日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票面金額新台幣肆拾玖萬
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其中之新台幣拾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
息之經本院八十六年度票字第八○四四號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於民國(下同)85年11月15日
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493,748元之本票1紙,
並聲請本院以86年度票字第8044號裁定准予就其中108,392
元強制執行在案,惟系爭本票原在擔保汽車買賣價金,被告
已於86年2月間強制取回系爭汽車,拍賣所得已足清償全部
債務,並無原告所稱尚有108,392元未獲清償之情,被告持
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理由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原告於85年11月間以分期付款方式
向其買受「菱帥」汽車一部,嗣因無法繳納欠款479,821元
,乃將該車繳回抵償部分欠款,惟該車輛拍賣結果僅得款39
萬元,於扣除百分之5稅金後,尚不足108,392元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其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並聲請本院以86
年度票字第8044號裁定准予就其中108,392元強制執行在案
,又該本票係因向被告購買汽車而交付,而該車輛業經被告
取回拍賣完畢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真實。被告雖以
前揭情辭置辯,然系爭汽車既已由被告依法強制取回,並在
其監督、主導下以拍賣方式為變價受償,則其就拍賣所得尚
不足以清償債務之待證事實,自應提出相關拍賣資料以為證
明,詎其截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以資料遺失為由,而未
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辯稱辯稱拍賣結果尚有108,392元未
  獲清償等語,尚難採信,應認原告主張全部債務已因拍賣系
 爭車輛而受償完畢,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
  持有之系爭本票,在經本院86年票字第8044號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金額內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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