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6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第一審宣示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前於
民國96年8月日16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繳納上訴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
訴人之上訴,該項補正裁定並已於民國96年8月21日送達該
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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