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40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
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參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