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481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被 告 闕壯龍
訴訟代理人 闕帝迪
楊采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劃、債務協
商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抗辯原始債權係新臺幣(下同)71
,420元,已清償67期,每期893元,共清償59,831元,剩餘本
金應為11,589元,目前沒有辦法還款等語,業經原告減縮請求金
額為11,589元,且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
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
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本件原告請求仍屬正當
有理。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