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茂松
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慧晴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