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成年人對兒童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7月21日對兒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66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由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4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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